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的会议,明确强调要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利用行政、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。一段时间以来,长期挂案、恣意抢案、超期扣押等涉“逐利型执法”议题,屡屡引发热议。有的地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等方式,变相延长对经营主体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限制时间;有的则随意划扣企业的冻结资金;

利用行政、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,是“逐利型执法”的乱象之源。在“逐利型执法”中,其核心问题在于逐利,逐利的冲动让理应代表公平正义的执法行为沦落为逐利的工具

有学者指出,实践中,“逐利型执法”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牟取个人利益,体现为执法人员或官员的个体性腐败。然而,危害更大的是隐蔽性强且较为复杂的逐利执法,即少数部门或者地方,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作为追逐目标,将执法变成伸向民营企业的“钱耙子”,对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造成破坏性打击。

2024 iapples.cn 冀ICP备2022013768号-3